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 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 九點、第十點修正總說明
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取得紓困 及振興所需資金,爰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 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訂定經濟部對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 補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訂 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年六月四日。 本次修正係考量國際疫情尚未穩定,受影響事業仍有資金需求,將貸 款申請期限自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延長至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另 為減輕事業負擔,將一百十年五月一日以後受影響之中小型事業申請利息 補貼期限自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延長至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爰修 正本要點第九點及第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