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
(一)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五條規定。
(二)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三)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補助計畫。
貳、 目的:
(一) 落實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所定原住民族語言保存、發展、使用及 傳習。
(二) 協助行政機關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復振工作。
參、 主辦機關:屏東縣政府
肆、 本次甄選項目及報名資格:
(一)甄選職務名稱: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
(二)甄選語言別及名額:排灣語 2 名及魯凱語 1 名。
(三)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 具原住民身分。
2. 進用資格:具原民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或「原 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惟經公告三次以上無合格人 員應徵或公告甄選族語別無合格人員者,得專案報請原民會同意進 用具族語教學能力之人員。
3. 如非具有前揭資格之專案錄取人員,應於到職後 2 年內取得「原住民 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最遲於 114 年報考並於 115 年 3 月通過)。
4. 107 年度至 110 年度專案錄取者,最遲應於 112 年 3 月前取得「原住 2 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111 年度專案錄取者, 最遲應於 114 年 3 月前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 上合格證書。
5. 具電腦文書處理及影音器材基本操作能力。
6. 近 3 年內未因本計畫考核解聘離職者。
伍、 報名日期及受理方式:即日起至 112 年 3 月 20 日(星期一)17 時 30 分前 將相關資料(詳見本簡章第壹拾壹項甄選方式:書面審查),親送至本府原 住民處收發或以郵寄方式(郵戳為憑)送達屏東縣政府(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南棟 4 樓原住民處收;信封上請註明「112 年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甄 選」),始完成報名程序。
陸、 聯絡人:羅先生 08-7320415 分機 3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