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推動原住民族友善耕作加值推廣計畫
壹、 目的:
一、 建立原住民族返鄉(或留鄉)就業平台。
二、 引導傳統農業轉型,創造產業附加價值。
三、 營造文化傳承、環境永續及經濟發展三面兼顧之部落產業。
貳、 實施期程:自核定日至106年12月31日。
參、 補助對象及申請資格:
一、 補助對象:
- 依法設立或登記經營農業相關業務項目之合作社及農場,且設立地區須位於原住民族地區。
- 依法設立或登記經營農業相關業務項目之原住民族非營利組織。
- 農業產銷班:原住民班員比例須達70%。
- 農業企業機構: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領有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且負責人具原住民身分。
二、 申請資格:應具初級生產基礎,並以邁向農業二、三級加值應用產業為主軸,採用或轉型為有機農法、自然農法(如秀明農法)或無毒農業等不汙染環境及破壞生態的友善耕作農業生產方式。
肆、 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單位應於106年03月03日前備齊下列應備文件1式1份(含電子檔光碟或隨身碟1份)函送原民會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應包含下列資料:
- 計畫書(格式如附件1),計畫屬加值類者,應詳實敘明友善耕作實施現況及具體做法。
- 立案或核准證明文件。
- 申請計畫屬加值類者,應檢附農藥殘留檢測證明影本。
- 興設集貨場、冷藏(凍)庫及加工廠,須檢具、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與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同意函,或建築使用執照等文件,非申請單位自有土地者,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